《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分則第八章是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共28條,增寫1條,修改18條。
廉潔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為確保清正廉潔,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其本質要求是秉公用權,不用公權謀私利,是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公共財物管理制度。本章規定的違反廉潔紀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實施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業行為拒不糾正;假公濟私;揮霍公款;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等。
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共28條,增寫1條,修改18條。一是充實對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總體要求。對標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新增內容,在第九十四條增寫“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引導黨員干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為政清廉、不搞特權。二是細化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條款。針對“四風”潛滋暗長、隱形變異,在第九十八條增寫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等條款充實對濫發福利、違規接待、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創建示范活動、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三是完善對黨員離崗后違規從業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關于黨員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新增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離崗黨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進一步強化對黨員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強對領導干部親友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制。在第一百零四條充實對領導干部違規為親友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零七條完善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