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規組織、參加鄉友會。
《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
這里的“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等規定。據此,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同時,明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上述規定的,黨組織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對違背組織原則,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進行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人際交往,并不違犯黨的紀律。但是,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熱衷于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組織,編織“關系網”,拉“小圈子”,搞非組織活動,在黨員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必須對這類行為予以糾正。
2.搞拉票、助選、干擾選舉活動。
《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處分。
?、僭诿裰魍扑]、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谠诜梢幎ǖ耐镀?、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墼谶x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
黨內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在選舉活動中搞非組織活動,干擾選舉人表達選舉意愿,侵犯其他被選舉人權益,侵蝕黨內政治文化,在黨員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對這類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必須予以堅決懲治。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相較于前述拉票、助選、干擾選舉等活動,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行為,對黨的紀律和黨員權利的破壞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因此對此類行為應當予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